税法基本原理 第五节 税法的建立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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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税法的建立与发展

一、中国历史上的税法

(一)中国古代的税法

1.奴隶社会的税法

(1)夏、商、周时期

税法的建立总是与国家的建立相伴的。考察我国历史,夏朝是第一个奴隶制国家,我国历史上的税法也就是从这个时候开始的。夏朝及以后的商朝及周朝,是我国历史发展的 一个重要时期,这时的税法制度被概括成贡、助、彻。

(2)春秋战国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是个社会激变的时代。统一的集权国家被分封的奴隶制国家所取代,战争不断,井田制遭到破坏,社会思想比较活跃,同时社会生产力发展较快,税法也产生了较大的变化。这一时期较大的税法变革主要有:

第一,鲁国实行"初税亩"。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 ,改革旧有田赋征收制度,不论公田和私田,一律按田亩多少征税。

第二,秦国商鞍变法。第一次变法在秦孝公三年(公元前359年) ,涉及税收的内容主要是奖励耕织,鼓励分家立户,扩大税源。

2.封建社会的税法

封建社会是我国历史上发展得最为充分、最为完备的社会形态,这一时期大约跨越两千年的历史长河,是中华文明形成与发展的主要时期D与封建制度相适应的税法制度在调整中逐渐稳定下来并得到不断的完备,但在不同的朝代也发生着不同的变革,体现着时代的特征。

(1)秦汉时期

秦始皇统一中国,开始了漫长的封建专制时代。秦朝先后颁布了《田律》、《仓律》和《徨 律~ ,主要征收田赋、户赋和口赋,奠定了封建社会税法的基本模式。公元前216年,秦始皇 发布律令,"使黔首自实田",即命有产之民向国家自报土地数量,政府据以征税。

(2)唐朝时期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巅峰时期,社会经济空前繁荣,税源相对丰足,但在唐初, 统治阶级还比较注意征收有度,缓解社会经济矛盾。当时征收的税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赋一租庸调制。

2.户税。

3.地税。唐初,地税实为义仓收入,在"田租"外按田亩或户等缴纳。唐朝中期税法最大的改革是实行"两税法"。"两税法"的具体内容,可归纳为以下几点:第一,国家取得财政收入按照"量出制入"的原则,采用配赋税的形式,即在确定第二年的财政征收总额时先要对国家各项经费开支进行估算,以此确定征收总额,再按一定比例下达全国,组织征收。第二,以各地现居人口(不分主、客户)为纳税人。行商无固定地点,则在所在州、县征收。第三,税率的确定是:户税,按九等分摊;地税,以大历十四年(779年) 的垦土数为基准按比例分摊;不分丁男中男,一律按资产多少摊征,商人按其收入税1/30。 第四,税款分夏秋两次缴纳,夏税不得晚于六月底;秋税不得迟于十一月底。第五,实物税 与货币税并重,但以实物税为主。原则上户税交钱,地税交实物,但在实际缴纳时再按国家 规定或折钱,或折物。第六,稣寡孤独及赤贫者免征。第七,原来的租庸调和一切杂儒、杂税的征收制度作废。第八,如在两税外擅自加征者,以违法论处。① "两税法"是我国赋税史上的重大改革,它对于平衡税负,合理负担,促进经济发展,巩固中央财政都曾起到了积极作用。

(3)明清时期

明朝赋役制度的改革主要是实行著名的"一条鞭法"。为了缓解严重的政治与经济危机,巩固明王朝的统治,神宗万历九年(1581年) ,内阁首辅张居正提出赋役制度改革方案,在查实土地数量的基础上,实行"一条鞭法" : (1)把明初以来分别征收的田赋和德役合并为 一,总编为一条,并入田赋的夏、秋二税中一起征收。(2)每一州县每年需要的力役,由官府 从所收的税款中拿出钱来雇募,不再无偿调发平民。(3)把以前向地方索取的土贡方物,以及 上缴京库备作岁需和留在地方备作供应的费用,都在一条鞭中课征。(4)课征对象为田亩,纳 税形态是以银折办,即所谓"计亩征银"。 (5)赋、役、土贡等合并后,国家的课税总额不得改 变,国家财政收入得到了保证。(6)盐税、酒税、茶课、商课、矿课等税收,仍然继续分别课征。② "一条鞭法"的出现,是我国封建社会赋税史上的一件大事,其积极意义表现在增加了 课税,均平了税负,简化了税制,由历代对人征税转为对物征税,由缴纳实物到缴纳货币,有 利于促进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清朝实行的主要税法改革是实行摊丁入亩制度。其基本做法是,将康熙五十五年 (1716年)各省应征丁银数与各省应征田赋数相除,得出每田赋银一两应摊丁银若干(或粮食若干)。各省也以此计算各州负担地丁银数。

摊丁入亩是明代"一条鞭法"的继续与发展,也是我国赋税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其积 极意义在于税负得到均平,税制得到简化,税收收入得到增加,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

(二)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时期的税法

1840年以后,中国逐步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社会矛盾不断激化,国家主权部分

丧失,但同时现代工商业兴起,税源结构发生很大变化,税法也受到世界列强的影响而逐步 走向现代。

1.清朝末期

为了应付大量赔款、军费开支和洋务运动带来的财政压力,清政府在加重田赋、盐税等 旧税的同时,陆续开征了关税、厘金税等新税种。

田赋由正税与附加构成。征税有两种,一为地丁,是摊丁入亩后田赋正税的名称;一为潜粮,是向京师供应粮食的省份所交。田赋附加的名称各地有所不同。当时的工商税收有盐税、茶税、矿税、当税等各种税。

在鸦片战争失败,被迫"五口通商"后,新开征了海关税。包括进口税、出口税、子口税、 复进口税、吨税等。进口税、出口税一律值百抽五。

2.北洋政府时期

1913年,北洋政府财政部订立了《国家地方税法草案} ,规定中央税包括田赋、盐税、关 税、常税、统捐、厘金、矿税、契税、盐税、酒税、茶税、糖税和渔业税等,地方税包括田赋附加、 商税、牲畜税、粮米捐、士膏捐、油捐及杂货捐、店捐等。②其中关税、盐税、烟酒税等在国家 财政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田赋的财政地位虽然在不断下降,但是除田赋正额外,还有田 赋附加与田赋的预征。加在农民头上的另一沉重负担是兵差,它是古代德役的转化。兵差 的征调,包括力役和实物两种形式。③这一时期北洋政府虽然颁布了一些税法文件,但是由 于军阀混战,并没有形成真正统一有效的税法制度。

3.国民政府时期

这一时期税法制度与北洋时期相比较,最大的不同点是田赋划归地方,中央收入主要靠工商税。这一方面固然是迁就北洋时期以来田赋尽为地方所截留这一既成事实;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这一时期商品货币关系的继续扩大,使国民政府有可能在流通和分配领域,特别是国内外商品流通中不断取得大量的收入。1935年通过的《财政收支系统法》规定,中央税包括关税、盐税、统税、烟酒税、印花税、矿税、交易所税及收益税、所得税等税种,而以 关税、盐税、统税三税为支柱。

抗日战争时期,由于沿海沿江大城市,工业和财富集中地区和重要盐区相继沦陷,关、 盐、统三税锐减,课税收入在国库总收入中的比重急剧下降。

二、新中国税法的建立与发展

讨论新中国税法的建立与发展可将其划分为1950年税法建立至1973年税法的修订, 1978年至1993年税法的重建与改革1994年以来新税法的完善与发展这样三个大的历史时期来进行。

(一)1950年税法的建立与修订

1.革命根据地税法的简单回顾

应当说,新中国税法主要的原则精神来源于革命根据地的税收制度。早在中国共产党建立革命根据地之初,为了巩固红色政权的需要,即建立了相应的税收制度。按照1931年1月17日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1931年1月28日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关于颁布暂行税则的决议》、1931年12月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以及1933年颁布的《农业税暂行税则》的规定,征收农业税、商业税、工业税,此外还在根据地与其他地区交界处征收关税。

2. 1950年税法的建立

税法体系的建立总是与国家政权的建立相联系的。新中国成立之初,解放战争尚未完全结束,大批技降的国民党军政人员需要安置,国民党政府遗留下来的物价飞涨的经济形势亟待改变,经济建设亟须恢复,这一切都需要强有力的税收支持。因此,设立新税法的工作受到中共中央的高度重视。早在新中国建立前夕,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行使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权力通过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即对税收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国家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共同纲领》第40条)。这一原则规定成为当时我国税法建设最基本的指导思想和最高法律依据。此后经过1949年11月全国首次税务工作会议的准备,1950年1月30日政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的通令,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和以暂行条例形式发布的"货物税"、"工商业税"等实体税法;《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成为当时的基本税法,其内容共12条,规定了合理负担、统一税法、税政、一切纳税人必须照章纳税等基本原则;明确了中央与各级地方政府的立法权限;设置了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行为消费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契税等全国统一开征的税种。但是限于当时的实际情况,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并没有实际征收。

3.对1950年税法的修订

随着我国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逐步展开,经济结构有了较大的变化,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不适应商品流通环节的变化,加之不法商人借此偷税、漏税,出现了"经济日益繁荣,税收相对下降"的不正常情况。为此,根据"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精神,为满足进行大规模社会主义改造的要求,贯彻"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税收政策,实体税法在1953 年作出了较大的调整。主要内容包括试行商品流通税,简化货物税,修订营业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停止征收药材交易税,将粮食、土布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征收。经过1953年的修正,全国共有14个税种: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农(牧)业税、印花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契税。1956年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原来针对私营经济利用、限制、改造的税收政策不再适应单一的公有制经济,为此实体税法又作了进一步简化。将原来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进一步简化了纳税环节,调整了税负。1958年实体税法先后作了一些调整,合并了一些税种,税制进一步简化。1958年调整后征收的主要税种包括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关税、盐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契税、农业税等。能够代表这一时期税法建设成就的工作主要有:

(1)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从而确立了税法最直接的宪法依据。

(2)1956年5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文化娱乐税条例》 ,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的形式颁布。这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正式建立以后首次通过的税收法律。

(3)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7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统一了全国农业税法,原来在新老解放区分别实行的农业税征收办法同时废止。农业税是我国修改最少,执行时间最长的一部单行税法,该税法自公布实施后一直未作大的修改。

(4)1958年6月5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7次会议通过《关于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 ,下放了部分税收立法权,这是我国税收立法权的首次调整。主要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对某些土特产品、副产品开征地方税;开征印花税、屠宰税等地方税;省、自 治区、直辖市在中央统一规定的税收条例基础上,有权对这些税种的税目、税率作必要的调 整。各自治区如认为全国统一税法与本自治区实际情况不相适应,可以制定本自治区的税收办法,报国务院备案。

1958年以后,随着政治环境的变化,极"左"思潮泛滥,"非税论"思想逐渐抬头,认为对 国有经济不能采用税收的方式参与其利益分配,税收的调节范围逐步缩小,税法建设出现曲折,税制越来越简化。特别是经过"文化大革命"的浩劫,我国国民经济受到严重摧残,法律制度受到严重破坏,税法也不例外。在此背景下,1973年进行的税法修订,中心仍是简化税制。经过此次改革,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所得税。1975 年修改后的宪法取消了1954年第一部宪法中仅有的"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的税收 条款,成为世界上极少数完全无税收内容的宪法之一。这一阶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 国家立法机关有名无实,国务院负责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层次低、不规范,按较严格的标准讲,税法已不成其为法。

(二)20世纪80年代:税收法制建设的初创阶段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进入一个崭新的历史发展时 期。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经济体制改革从农村到城市全面展开,各项法 律制度得到恢复和发展。1982年通过的我国第4部《宪法》恢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 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的税收条款。"非税论"思想禁忌被打破,税收的作用得到人们的重新评价与重视,税法体系的改革也逐步展开。

1.涉外税收法制体系的建设

20世纪80年代初,为了尽快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将吸引外资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结合起来,迫切需要有一套与国际惯例相衔接,较为完整规范、立法层次较高的税法体系但在当时,国内经济体制改革尚未展开,税制改革的方向并不明确。故此,我国采用了涉外税法与国内税法相分离的独特立法方式坚持"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涉外税制建设的基本原则,率先建立了涉外税收法制体系。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第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的形式颁布。同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这两个税法的实施细则。1981年12月13日五届全国人大第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并于1982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了该法的实施细则。此后,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技资的规定》、《关于沿海经济开放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税的暂行规定》等法规对上述三个涉外所得税法作了补充,其总的趋向是扩大税收优惠的范围与程度。这三部涉外所得税法实施后,对吸引外资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涉外企业仍然沿用1958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1次会议原则通过,国务院公布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 ) 。

2.以利改税为核心的税收法制建设

在涉外税法的建立基本完成后,国内税法的改革也逐步展开。早在1981年,中央就批准了财政部提出的《关于改革工商税制的设想》 ,提出了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合理调节 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充分发挥税 收作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设想》明确提出了"逐步把国营企业的上缴利润改为征税" 的建议。1982年五届人大5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中指出"把上缴利润改为上缴税金这个方向,应该肯定下来。""今后三年内,在对价格不做大的调整情况 下,应该改革税制,加快以税代利的步伐。"鉴于当时经济体制改革正处于摸索阶段,发展方 向尚不明朗,所以为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经济形势,国内税法体系尚不适合采用税收法律 的形式。故此,1984年9月18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期间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试行税收条例(草案)或暂行条例的决定》。该决定规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订有关税收条 例,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再根据试行的经验加以修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务院 发布试行的以上税收条例草案,不适用于涉外企业。自此以后,各项工商税制改革,基本上 都是国务院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以制定税收行政法规,颁布有关税种的条例草案或暂行条例的形式完成的。先后颁布的主要法规包括: 1983年4月29日,财政部公布《关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从1983年6 月1日起实行,此项改革被称为"第一步利改税";1984年9月国务院批准了财政部拟定的《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 ,正式对国营企业由原来的上缴利润改为征收所得税,此项改革被称为"第二步利改税";同时,将原来的工商税一分为囚,制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 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 )》四部税收行政法规及其实施细则。此外,先后通过实施的税收条例(草案)或暂行条例还有"烧油特别税" (1982年)、"资源税"(1984年)、"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集体企业所得税"(1985年)、"国营企 业工资调节税" (1985年)、"国营企业奖金税" ( 1985年)、"集体企业奖金税" ( 1985年)、 "事业单位奖金税" ( 1985年)、"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 ( 1986年)、"房产税" (1986年)、 "车船使用税"(1986年)、"个人收入调节税" ( 1986年从个人所得税中划出)、"耕地占用 税" (1987年)、"私营企业所得税" ( 1988年)、"印花税" ( 1988年)、"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8年)、"延席税" (1988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91年)等等。1989年以税 收规章的形式制定了"特别消费税"。

此外,从1983年9月6日到1990年,我国先后与日本、美国、法国等19个国家正式签 署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双边税收协定,这些双边税收协定也是我国税法体系的组成部分。

3.税收征管法制建设

随着税制改革的进行,加强税收管理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凸现出来。改变了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一员进厂、各税统管、征管查合一"的征管模式,确立了"征收、管理、检查三分离"、"管理、检查两分离"的征管模式。在把散见于各个税种法律法规中有关征管的内容以及国务院、财政部及各地先后制定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征管制度和办法进行归纳、补充和完善的基础上,1986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我国税收管理有了独立、统一的行政法规,此举被视为我国税法建设上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税收管理开始走上了法治的轨道。为了保证税法的有效实施1979年五届人大第2次会议通过的《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涉税犯罪中偷税罪与抗税罪定罪与刑罚作出了规定,指出"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除按税法规定补税并予以罚款外,对直接责任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以并处罚金。"第一百二十四条还规定了伪造税票罪。这些规定虽然在严密性、规范性、可操作性上都存在一定的不足,但在当时还是起了积极作用的。

(三)20世纪90年代:税收法制建设的完善阶段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性质的 认识,由"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改革目标更加明确。首先,按照"有计划商品经济"理论设计的税收制度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存在着税法不统一、税负不公平、税制复杂、不够规范等问题;其次,随着我国参与国际经济分工程度的加深,我国经济制度需要与国际惯例接轨,这就要求我国税收制度作出进一步的改革与完善。此外,与经济高速发展不相适应,中央政府的税收利益在相对缩小,需要对税收收入划分作出一定的调整; 最后,依照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的理念,对整个税法的法治化程度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背景之下,从90年代开始,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收体系"的指导思想,我国实体税法又一次进行了新一轮全面改革。其主要内容包括:

1.流转税法以实行全面的增值税为核心。

1993年1月26日的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上述四部税收法规的实施细则,原增值税、产品税、营业税、盐税、特别消费税的相应税收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根据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流转税法首先实现了内外企业的统一,原有的工商统一税及其实施细则废止。形成了以实行全面的增值税为主,在征收增值税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交叉征收消费税,对不实行增值税的劳务交易征收营业税的新的流转税法格局。

2.所得税法向税法的统一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将原有的"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为企业所得税。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4年2月4日,财政部发布了该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将原有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合并为新的个人所得税,1994年1月28日,以国务院第142号令的形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将原来两部涉外所得税法进行了归并。

3.其他税法也相应进行了调整、规范。

为了达到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的目的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土地增值税额课税。此外,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予以保留;对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等予以修订。

4. {税收征管法》的实施。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27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该法是有关税收征收管理和征税程序的最基本的税法,它对税收征管方式、程序、税务检查、法律责任等都做了较明确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税法建设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也对新实体税法的实施起到了保障作用。新的实体税法实施后,要求税收管理也要进行相应改革。为此,全国税务机关分设为国税局与地税局两家,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促进征管查相协调,专业化与信息化相结合,全面强化管理"的要求,进行了征、管、查相分离的征管改革,税收征管模式由税务人员上门收税转化为纳税人申报纳税。

实行新的实体税法体系后,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骗税的犯罪活动有所抬头,对新 税法的实施和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构成严重威胁。为此,国家采用一系列法律手段,予以严厉打击。为了加强打击税收犯罪的力度,提高有关法律的可操作性,1992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同年9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修订了对偷税罪的界定。经国务院批准,1993 年12月12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同年1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还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对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使用管理作了严格规定。1994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 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 定》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对利用增值税专用发 票犯罪的定罪量刑作了比较明确、详细的规定。对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 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以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最高刑罚,这在历史上是没有过的。1997年3月14日由八届全国人大第5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将有关纳税主体涉税犯罪的内容归纳为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形成了集 12个罪名于一体的罪群,丰富了我国刑法的罪名体系,反映了我国刑事立法技术的进步,进一步适应了危害税收征管罪的犯罪事态。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涉税案件的刑事侦查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有关部门之间的分工更为明确。税务部门与公、 检、法机关密切配合,从重、从严、从快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有力地震撼了犯罪分子,扼制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蔓延趋势保障了新税制的正常运行。在1989年4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0年2月国务院发布《行政复议条例》的基础上,税收救济法建设开始走上正轨。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从同年10月10日开始实施,此后国家税务总局相应修订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税收救济法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

(四)本世纪初:税收法制建设的规范化阶段

进入21世纪,中国经济进入了全面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阶段,2001年加入 WTO,使中国经济的发展与世界经济融为一体。伴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中国法制建

设进入了一个新时期,税收法制建设也逐步迈向规范化阶段。

1.税收立法及程序规范化

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3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是中国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立法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和要求,2001年1月6日,国务院公布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对行政法规、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等做了规定。国务院于2001年12月14日公布了《法规规章备案条例》。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2002年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对税务规章的表现形式、制定依据、制定程序等做出了规定。截止到2008年 7月,国家税务总局已先后公布了18部税务规章。 2006年3月,为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规范省级以下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等,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2.税收实体法制建设

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部署,税收实体法制建设进入了崭新阶段。 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扎实现了费改税历史性突破。2003年10月13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 ,对中国现行的出口退税机制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坚持"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改革原则。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4年9月14日发布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决定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试点,并随后扩大到中部六省和内蒙古以及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2005年12月 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废止了《农业税条例》,结束了千年来农民负担皇粮国赋的历史。2005年和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修正、修改,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2006年4月28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 2006年3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2006年12月27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废止了1951年9月13日原政务院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大公布了《企业所得税法》 ,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从而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

3.税收征管法制建设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第21次会议对《税收征管法》进行了修订。与原法相比,新的《税收征管法》在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出了许多新 规定,比较突出体现了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

2002年9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362号) ,对《税收 征管法》的规定予以细化。2003年4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对税务登记代码、纳税申报等问题做了说明。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又相继发布了具体的管理办法。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总局7号令)、《减免税管理办法》等。根据《行政复议法》及《税收征管法》的要求,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暂行)》(总局8号令)。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要求,确立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 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据,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征管模式,在完善征管体制, 穷实征管基础,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整合信息资源等方面做了许多尝试,确立了 "科学化、精细化"的税务管理新思路。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征管工作的通知》 ,对分享体制改革后的征管问题予以明确。2004 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对强化税源管理等做 了具体规定。同时,形成了纳税申报的"一窗式"、涉税事项的"一站式"、征管信息的"一户 式"管理格局。

4.税收法治建设

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依法治税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即"一个灵魂、五个目标、四 项机制"的工作指导方针,确立了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灵魂,从而掀开了税收法制建设 的新的篇章。同时为进一步促进税收法制建设,国家税务总局相继下发了《关于加强税收监督工作的决定》、《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2004年修改下发了《税收执法检查规则》 ,强化内部监督成为当时法治工作的重中之重。以强化税收执法监督为核心的税收法制建设的基本格局初步形成充分体现出依法治税的"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指导方针和法治工作的总体思路。

2004年,国务院制定下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纲要是依 法行政的总章程,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纲领性文件,也是政府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的总抓手。 税务机关为贯彻落实纲要的精神和要求,以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为核心,以规范税收执 法、提高征管质量为目标,相继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创新。一方面,2005年制定出台了《税收 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规范了省以下税务机关"红头文件"的制定管理质量,从源头上 规范了执法依据,同时也对总局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管理提出了有效的改进措施;另一方 面,在2005年和2006年相继对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省以下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 的彻底清理,摸清了底数,查找了问题,分析了原因,明确了未来制度建设的方向。并在 2007年和2008年在国务院和全国人大统一布置下,先后组织了税收行政法规和税收法律的清理工作,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此外,税收执法责任制在各级税务机关的广泛推行,极 大扭转了"重权力、轻责任"的法治观念,牢固树立起了责任意识和正确的权力观,推动了税 收征管质量的提高。

2003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是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政府管理创新和职能 转变的一部重要法律,《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是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政 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为贯彻这部法律,国家税务总局于2004年6月15日下发了 《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对税务行政许可的范围、实施机关、实施程序、 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等做了规定,从而使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入了法制化轨 道。至2008年,总局共进行了四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改革调整工作,并对总局机关及省 以下税务机关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调整规范,加强了取消项目的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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