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关于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行为处以罚款使用收入科目及级次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7〕14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税务部门罚没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9〕5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罚款入库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9〕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查补税金会计核算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485号)有关规定,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一定比例或倍数的罚款,应当随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相应税种的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和级次入库。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