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北京大唐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所属的发电企业没有上网电价,且不能单独核算增值税的特殊情况,为妥善解决大唐公司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大唐公司所属发电企业销售的电力产品,暂实行发电环节预征、由大唐公司统一结算缴纳增值税的征税办法。
二、自2004年5月1日起,大唐公司发电环节的增值税预征定额税率由18元/千千瓦时调整到33元/千千瓦时;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4月30日,大唐公司发电环节的增值税预征定额税率仍按18元/千千瓦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