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商海关总署同意,税务总局决定对国内卷烟出口企业经北京海关所属首都机场海关报关出口、销售给日上免税行(中国)有限公司的免税出口卷烟,准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卷烟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123号)有关规定办理免税出口卷烟核销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