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实行免抵退税试点工作,严格按照国税函〔2006〕945号文件的规定,审核、审批列名企业外购产品出口的免抵退税申请,确保相关退(免)税凭证、电子信息无误,并密切关注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的特点和变化。
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保证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免抵退税试点政策的贯彻落实,做到工作针对性强、管理有效、措施到位。
三、做好总结上报工作。要搞好总结,及时发现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请各地于2007年7月10日和2008年1月10日前,分别将半年和一年的试点情况、工作建议和《列名生产企业外购出口货物统计表》(见附件)电子文档上传到税务总局进出口司通讯服务器“各地上传/总局布置工作”内。
附件:列名生产企业外购出口货物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十日
列名生产企业外购出口货物统计表
上报单位: 所属期: 年 月 单位:万元、万美元
企业名称 | 海关代码 | 全部销售额 | 外购货物 | 应免抵退税额 |
自产品 类别 |
外购货物类别 | |||||
销售总额(人民币) |
出口总额 (美元) |
出口比重 |
出口额 (美元) |
比重 | 总额 | 自产产品 | 外购产品 | ||||
1 | 2 | 3 | 4 | 5=(4﹡汇率)/3 | 6 | 7=6/4 | 8=9+10 | 9 | 10 | 11 | 12 |
填表人: 负责人: 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
一、第11栏、第12栏按海关税则号前6位填写,涉及多类应按税则号顺序填列。
二、各地应注意外购货物与自产产品之间﹑外购货物之间类别跨度差异。
三、首次上报第3栏至第10栏数据为企业2007年1月至6月的相关数据,以后上报为2007全年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