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6]609号关于洗净毛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返回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洗净毛按农产品征收增值税的请示》(青国税流字[1996]425号)收悉,关于要求对洗净毛按农产品征税的问题,按照现行的增值税有关政策及农产品注释范围的规定,洗净毛属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应税货物,不能比照农产品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查看上一级更多内容
* 技术支持单位:浙江衡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