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5]1231号关于美宝莲恒莹全天候粉底液等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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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美宝莲恒莹全天候粉底液等产品适用消费税税率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212号)收悉,批复如下:

苏州尚美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美宝莲恒莹全天候粉底液、欧莱雅透莹粉底液、欧莱雅风盈持久透气粉底液等三种粉底液产品,同时具有护肤和化妆功效,应按“其他各种护肤护发品”税目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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