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关于核定厦门卷烟厂石狮(新白)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厦国税发[2004]166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规定,对厦门卷烟厂生产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企业名称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计税价格元/条(200支)
厦门卷烟厂 石狮(新白)25×(64+20)硬盒翻盖 48.28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