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1246号关于核定厦门卷烟厂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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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定厦门卷烟厂石狮(新白)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厦国税发[2004]166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规定,对厦门卷烟厂生产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企业名称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计税价格元/条(200支)

厦门卷烟厂   石狮(新白)25×(64+20)硬盒翻盖    48.28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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