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1249号关于核定新郑卷烟集团等3户企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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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定我省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豫国税发[2004]46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规定,对新郑卷烟集团等3户企业生产的部分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企业名称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计税价格 元/条(200支)

新郑卷烟集团   红旗渠(世纪精品)25×(54+30)mm铁盒10支装    151.72

新郑卷烟集团   红旗渠(金硬)  25×(54+30)mm硬盒翻盖盖    151.69

新郑卷烟集团   洛烟(金硬)  25×(64+20)mm硬盒翻盖      59.74

新郑卷烟集团   小浪底(金世界)  25×(64+20)mm硬盒翻盖    32.50

许昌卷烟总厂  853(兰硬)    25×(64+20)mm硬盒翻盖    20.69

南阳卷烟厂    群英会(11mg)  25×(64+20)mm硬盒翻盖    65.78

对新郑卷烟集团生产的"洛烟(红软)25×(64+20)mm全包装"暂不核定计税价格。请你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有关规定,及时补报该牌号卷烟的零售价格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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