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1021号关于核定成都卷烟厂等3户企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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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报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川国税发[2004]8号、9号、18号、78号、8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规定,对成都卷烟厂等3户企业生产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3年8月1日起执行。

企业名称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计税价格元/条(200支)

成都卷烟厂  五牛(天地红)  25×(62+22)硬盒翻盖      25.81

成都卷烟厂  五牛(天地蓝)  25×(62+22)硬盒翻盖      30.90

西昌卷烟厂   神驹(黄)  25×(62+20)硬盒翻盖       34.03

绵阳卷烟厂  九寨沟(开心红)25×(62+20)硬盒翻盖       30.59

绵阳卷烟厂  九寨沟(自然金)25×(62+20)硬盒翻盖       28.03

绵阳卷烟厂   富苑    25×(62+20)硬盒翻盖        47.90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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