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7]313号关于核定南京卷烟厂等2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返回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我省烟厂生产的灵山(紫)等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苏国税发[2006]57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373号)的规定,对南京卷烟厂和徐州卷烟厂生产的9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卷烟实物的扫描图像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二日

一、卷烟实物的扫描图像

  查看上一级更多内容
* 技术支持单位:浙江衡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