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关于对TOP信息系统株式会社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请示》(青地税发〔2004〕1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0〕16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TOP信息系统株式会社为履行与青岛世原鞋业有限公司签订的“ERP业务进行协议”(合同编号:04KRTAY43QSERP002)、“出勤管理系统技术支援合同书”(合同编号:03KRTAY99QS030601)和“ERP业务进行协议”(合同编号:04KRTAY43QSERP003)而在1999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予征收营业税;对与技术转让无关的技术服务费,以及技术转让收入中所含的商标使用费,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