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关于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取得的保险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请示》(沪地税流〔2004〕7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4〕2号)和《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对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下列险种免征营业税:
一、金盛招财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二、金盛盛世延年养老两全保险(分红型);
三、金盛盛世顺意两全保险(分红型);
四、金盛金生赢家投资连结保险。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