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税费改革的决策部署,2005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正式由国家税务局征收。为保证车购税征管工作正常运转,现将过渡期内车购税机构设置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置原则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国税发〔2004〕125号)指导下,按照精简效能、统一规范和方便纳税、便于征管的原则设置车购税征收管理机构。
二、设置模式
(一)省、自治区(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不再设置独立的车购税管理机构。原由省车购办负责管理的车购税政策、收入计划、征收、票证、人事、经费等业务分别归省国家税务局各相关处室负责管理。原省车购办的人员原则上划转到省会城市国税局车购税征收机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亦可划转2~3人到省国家税务局工作。
(二)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市、地区、自治州、盟(以下简称市)国家税务局在过渡期内,结合本市原已形成的机构设置布局,可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1.市、城市的区原有车购税征收机构及独立场所,可以暂时保留,名称规范为“××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车辆购置税)”或“××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车辆购置税)”,其级别与所属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级别一致。
2.设置在汽车专业市场的车购税征收窗口,可作为所属市或城市的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的征收窗口延伸,其隶属关系由市国家税务局予以明确。
3.直辖市、副省级市和省会城市原有车购税管理机构同时管辖多个车购税征收场所的,该机构在过渡期内可暂时保留,名称规范为“××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级别与所属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一致,负责车辆购置税的日常征收工作。其管辖的车购税征收场所的隶属关系由市国家税务局予以明确。
(三)县国家税务局不再设置独立的车购税征收机构,车购税征收工作由当地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应于2005年8月31日前将省内各级车购税机构设置情况报总局人事司备案。
(二)保留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的,应于2005年8月31日前报总局审批。省以下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如需作调整的,要根据国税发〔2004〕125号文件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三)随着国税系统征管软件的逐步更新、征管手段的逐步完善和征管能力的逐步加强,各级国家税务局应积极创造条件,将车购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各项职能纳入现有税收征管体系之中。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