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对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申请的42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母亲健康快车"(详见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免税指标的使用期限为2005年6月30日,过期作废。上述车辆如转让或改变用途,则不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甘肃省"母亲健康快车"项目实施名单(略)
青海省"母亲健康快车"项目实施名单(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一月一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