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869号关于核发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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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上海、天津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核定后的最低计税价格予以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目录(上、中、下)(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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