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调整合并纳税企业范围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6年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329号)的规定,将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调峰调频发电公司纳入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纳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