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邮政局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自2005年起,由国家邮政局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合并纳税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六年一月五日
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合并纳税名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1 |
北京市邮政局 |
2 |
天津市邮政局 |
3 |
河北省邮政局 |
4 |
山西省邮政局 |
5 |
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 |
6 |
辽宁省邮政局 |
7 |
吉林省邮政局 |
8 |
黑龙江省邮政局 |
9 |
上海市邮政局 |
10 |
江苏省邮政局 |
11 |
浙江省邮政局 |
12 |
安徽省邮政局 |
13 |
福建省邮政局 |
14 |
山东省邮政局 |
15 |
江西省邮政局 |
16 |
河南省邮政局 |
17 |
湖北省邮政局 |
18 |
湖南省邮政局 |
19 |
广东省邮政局(含深圳市、珠海市邮政局) |
20 |
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局 |
21 |
海南省邮政局 |
22 |
重庆市邮政局 |
23 |
四川省邮政局 |
24 |
贵州省邮政局 |
25 |
陕西省邮政局 |
26 |
云南省邮政局 |
27 |
西藏自治区邮政局 |
28 |
甘肃省邮政局 |
29 |
宁夏回族自治区邮政局 |
30 |
青海省邮政局 |
31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局 |
32 |
中国集邮总公司 |
33 |
中国速递服务公司 |
34 |
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 |
35 |
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36 |
北京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37 |
天津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38 |
河北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39 |
山西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40 |
内蒙古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41 |
辽宁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42 |
吉林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43 |
江苏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44 |
浙江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45 |
安徽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46 |
福建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47 |
山东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48 |
江西省邮政物流有限公司 |
49 |
河南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50 |
湖北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51 |
湖南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52 |
广东邮政物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 |
53 |
广西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54 |
海南邮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55 |
重庆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56 |
四川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57 |
贵州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58 |
云南邮政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
59 |
陕西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60 |
西藏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61 |
新疆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