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航空运输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97号)第四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6〕087号)第四条的规定,外国航空、海运企业从我国港口、机场等口岸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等取得的国际运输业务收入,除依照有关税收协定或其它国际协定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应以其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五为应纳税所得额,一律按照33%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外国航空、海运企业从我国经济特区内的港口、机场等口岸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等取得的国际运输业务收入,也应按照33%的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