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1009号关于丹麦王国托普索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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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丹麦王国托普索公司向广西翔盈国贸有限公司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桂国税发[2003]305号)收悉,批复如下:

丹麦王国托普索公司于2003年8月22日与广西翔盈国贸有限公司签订《关于柳州化工有限公司托普索WSA装置许可合同》(合同编号:03DKGXY2603GSIT-84115DK(B)),向广西翔盈国贸有限公司转让废气脱硫回收硫酸技术。该项技术的引进,可以缩短国内废气脱硫技术与国际水平的差距,控制和减少H2S的排放,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同意对丹麦王国托普索公司转让上述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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