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6]622号关于国有华侨农场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返回
广东、福建、云南、海南、江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近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国有华侨农场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函。考虑到国有华侨农场的特殊性,为支持国有华侨农场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华侨农场199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暂以农场为纳税人征收,税款按预算级次就地入库。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农场应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四日

  查看上一级更多内容
* 技术支持单位:浙江衡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