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624号关于江苏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电子化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建设费用税务处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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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苏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子化建设费用实行专款专用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2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江苏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统一购建全省电子化综合业务网络系统所需的费用,首先应用省联社管理费历年结余、地方政府专项补助等项资金解决,不足部分以及上述项目运转费用,经你局专项审核同意后,允许向其所辖的入网县联社、农村商业银行筹集解决。

二、入网县联社、农村商业银行按规定上交省联社的上述项目的专项购建费用,从2004年度起,按不短于3年的时间在税前均匀扣除;每年按规定上交的上述项目运转费用,当年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三、省联社应按指定的用途使用上述项目的购建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上述项目建成后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但不得在税前扣除该项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所筹集的购建费用如有结余,则应作为上述项目运转费用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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