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8]171号关于惠民县昌兴隆良种鸡繁育场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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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惠民县昌兴隆良种鸡繁育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鲁地税二字[1998]第10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你省惠民县昌兴隆良种鸡繁育场在未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之前,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由业主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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