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XXX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1998]08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规定,中日合资南京新马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1993年3月以辞职风险金名义支付给XXX的10万元,属于“其他收入”应税项目,按20%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中日合资南京新马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1995年12月以购房款名义支付给XXX的6万元,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并入其当月工资收入,按9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