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57号关于公路建设引起拆迁安置占地有关耕地占用税政策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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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常张高速公路拆迁安置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湘财

农税[2003]1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耕地占用税政策规定,适用耕地占用税低限税率的公路建设用地是指公

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边沟(或截水沟)建设所占用的耕地。因建设高速公路引起拆

迁安置而占用耕地,应按一般非农业建设项目的适用税率计征耕地占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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