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9]614号关于启用《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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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解决《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海关签章栏有时不够用的问题,确保钢材“以产顶进”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启用《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样式见附件,由钢材“以产顶进”协调小组办公室印制),与原《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一并开具使用。

附件:

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

 续页页号:

所续之页的监管书编号:( )监管(冶)号; 监管小组(签章):

所续之页的监管书填表人: 所续之页的监管书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以下由海关填写)

 

出口批次

 第   批

第    批

第   批

第   批

第    批

出口报关日期

 

 

 

 

 

出口报关单号

 

 

 

 

 

出口商品品名

 

 

 

 

 

出口数量

 

 

 

 

 

备注:

海关签章:

海关签章:

海关签章:

海关签章:

海关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出口批次接上次批次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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