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8]77号关于办理发票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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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自印发票使用问题的请示》(京地税法[2007]44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变更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变更和印制新版发票的手续,并限期缴销旧版发票。在缴销发票期限未满之前,旧版发票可继续使用。

鉴于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的是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且发票印制量较大,变更后的新版发票需要重新印制的实际情况,你局应根据上述规定,责成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限期办理发票变更、缴销手续。缴销旧版发票的期限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在缴销发票期限未满之前,旧版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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