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7]599号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返回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的请求》(苏国税发[1997]410号)收悉。关于你局要求明确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和《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014号)的有关规定精神,我局意见,桐油属于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范围,其出口退税率为6%。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七日

  查看上一级更多内容
* 技术支持单位:浙江衡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