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1]104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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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新外商投资企业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厦国税[2000]40号)收悉。来函反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有关规定,1994年1月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飞机修理修配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已征增值税款给予退税;而对199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类似业务税务处理问题,未予明确。对此,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第十六条的规定,199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飞机修理修配业务取得的收入,免予征收增值税;国内采购的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按照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适用的退税率办理退税。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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