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2009年第二季度免税出口卷烟计划(见附件1)以及2009年度“重点培育发展类卷烟”免税出口计划(见附件2)下达给你局。请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卷烟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1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卷烟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税出口卷烟度进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318号)规定,办理出口卷烟免税及核销手续。为防止骗税问题的发生,对出口的境内外差价较大的名优卷烟,要加强审核、审批管理;对出口卷烟单证不齐或与相关电子信息比对有误的,一律不得办理免税核销手续,已免税款要全部追缴入库。
附件:1、2009年第二季度免税出口卷烟计划(重点管理类卷烟)
2、2009年免税出口卷烟计划(重点培育发展类卷烟)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