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部《关于申请对中国收养中心涉外收养服务费免征营业税的函》(民函[2005]69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范围,你部所属中国收养中心办理涉外送养弃婴、孤儿的服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办理涉外送养弃婴、孤儿收取的涉外收养服务费,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