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0]第671号关于出租汽车公司有关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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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租汽车公司有关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2000]64号)收悉。关于出租汽车公司有关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不论出租汽车公司财务上如何反映营业收入,均应以向旅客收取的全部运费为营业额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租汽车公司一年或分次向司机收取的车辆承包费,是企业内部管理的一种方式,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〇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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