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2]1017号关于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保险公司部分险种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返回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美国友除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两家外资保险公司申请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2]72号)和《关于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申请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请示》(粤地税发[2002]4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下列保险公司推出的保险期限超过一年、到期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险种所收取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一)普通人寿保险

1.分期支取储蓄终身寿险(增值红利),豁免交付保险费附约;

2.友邦金祥六十岁起给付十五年年金及养老保险(包括七十五足岁储蓄养老保险条款、友邦六十岁起十五年生存年金给付附加契约)、豁免交付保险费附约;

3.友邦金安缴费二十年终身年金寿险(包括缴费二十年终身年金寿附险保险条款、友邦缴费二十年终身年金给付附加契约)、豁免缴付保险费附约;

4.友邦英才儿童教育金给付寿险(包括儿童储蓄保险条款、友邦儿童生存给付附加契约);

5.儿童寿险豁免缴付保险费附加契约;

6.友邦金泰生存给付年金及终身寿险(包括缴费至六十足岁终身寿险保险条款、缴费至六十足岁生存给付及年金附加契约)、豁免缴付保险费附约;

7.友邦康洪五年定期趸缴保险费还本寿险;

8.定期寿险附加契约;

9.定期寿险豁免缴付保费及预支保险金附加契约;

10.友邦儿童定寿豁免缴付保险费定期寿险;

11.友邦长鸿增值终身寿险、友邦豁免缴付保险费附加合同、友邦寿险豁免缴付保险费及预支保险金附加合同;

12.友邦丰盛定期两全增值寿险、友邦豁免缴付保险费附加合同;

13.友邦金阳给付至八十岁年金及养老保险、友邦豁免缴付保险费附加合同;

14.友邦金瑞保证年金养老保险、友邦豁免缴付保险费附加合同;

15.友邦守护神两全保险;

16.友邦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17.友邦年年红两全保险(分红型)、友邦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18.友邦节节高分期给付两全保险(分红型)、友邦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19.友邦运财星趸缴保费五年期两全保险;

20.友邦长青树终身两全保险;

21.友邦附加永安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22.友邦康华两全保险;

23.友邦金锁抵押贷款定期寿险;

24.友邦安居抵押贷款定期寿险;

25.友邦金色年华两全保险(分红型);

26.友邦金色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27.友邦理财宝十年期两全保险(分红型);

28.友邦理财宝二十年期两全保险(分红型);

29.友邦附加豁免保费及预支保险金定期寿险;

30.友邦附加儿童寿险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31.友邦附加儿童定寿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32.友邦附加十八儿童寿险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二)年金保险

1.友邦金安年金保险、友邦附加割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2.友邦金泰年金保险、友邦附加割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3.友邦金祥年金保险、友邦附加割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4.友邦明日之星年金保险;

5.附加天之英才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6.附加天之骄子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二、信诚人寿保险公司

(一)信诚终身寿险;

(二)信诚增值终身寿险;

(三)信诚两全保险;

(四)信诚增值两全保险;

(五)信诚附加定期保险;

(六)信诚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长期疾病保险;

(七)信诚附加住院津贴长期医疗保险;

(八)信诚附加手术津贴长期医疗保险;

(九)信诚附加女性保障长期医疗保险;

(十)信诚附加提前给付长期医疗保险;

(十一)信诚“创未来”丰盈终身寿险(分红型);

(十二)信诚“创未来”丰裕终身寿险(分红型);

(十三)信诚“运智筹”选投资连结保险;

(十四)信诚家泰宝定期保险;

(十五)信诚附加家泰宝长期疾病保险;

(十六)信诚“挚爱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

(十七)信诚“挚爱人生”附加女性保障长期疾病保险;

(十八)信诚“挚爱人生”附加女性保障妊娠风险保险;

(十九)信诚“挚爱人生”附加女性保障长期护理保险;

(二十)信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三、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一)普通人寿险

1.中意附加定期寿险;

2.中意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3.中意倍安行两全保险;

4.中意稳健行两全保险(分红型);

5.中意安康行两全保险(分红型)。

(二)养老年金保险

中意安裕行年金保险(分红型)。

(三)健康保险

1.中意附加永康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

2.中意附加残废收入保障保险;

3.中意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4.中意附加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5.中意附加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

6.中意附加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

7.中意附加住院及重症监护给付收入保障保险。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查看上一级更多内容
* 技术支持单位:浙江衡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