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0]459号关于调整淄博矿务局所属三处煤矿资源税单位税额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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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淄博矿务局所属三处煤矿资源税单位税额执行标准问题的请示》(鲁地税发[1999]140号)收悉。鉴于近年来淄博矿务局新建的三处煤矿(许厂煤矿、岱庄煤矿、葛亭煤矿)处于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境内,其资源状况及开采条件与兖州矿务局基本相同,而与淄博矿务局原来所属煤矿的资源条件相比有较大的改善,根据资源税调节资源级差收人的立法精神,为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经研究,同意自2000年7月1日起,将淄博矿务局所属上述三处煤矿的资源税单位税额由每吨0.5元调整到1.2元。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〇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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