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9]160号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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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规定,税务总局对全国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核定94871种车辆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有关数据已刻录在光盘中,现将光盘下发给你们,自2009年4月13日起执行。

二、税务总局将通过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下发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采用MQ方式传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如果在2009年4月9日前未接收到税务总局下发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数据,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呼叫中心(4008112366)和总局金税工程运行维护网(网址:http://130.9.1.248)请求技术支持。

本通知暂不对社会公布。一旦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低于最低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可将本通知作为征税依据告之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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