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8]290号关于调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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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分支机构和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2007年度,该公司更名分支机构(详见附件)和新增的西藏分公司,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由公司总部在其所在地按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附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分支机构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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