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民生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民生银行及其各分支机构,在2002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民生银行所属各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民生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国民生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二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