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7]206号转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党员、干部带头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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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经过各级税务机关广泛开展税法宣传和加强征管,广大人民群众依法纳税意识不断加强,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也日益重视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但仍有一些人自觉或不自觉地违反税法,不能做到依法纳税,其中也包括部分党员、干部。对此,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出《关于党员、干部带头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湘地税发<1996>157号),要求广大党员、干部带头遵守个人所得税法,自觉主动申报纳税,并规定对违反税法的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总局认为,湖南省党政有关部门共同配合,支持税务机关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通过党员、干部依法纳税的模范作用,带动全社会依法纳税风气的根本好转,这种做法值得各地学习、借鉴。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希望你们结合本地实际,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制订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把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做得更加深入扎实。

附件: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党员、干部带头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附件:

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党员、干部带头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1996年11月27日湘地税发<1996>157号)

各地、市、州、县纪委、组织部、监察局、地税局,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促进全社会纳税风气的根本好转,保证国家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贯彻执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办发<1995>8号文件精神,现就党员、干部带头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自觉纳税意识。目前,我国社会分配的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公民个人收入渠道增多,收入水平差距拉大,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比较悬殊。对此,社会各界反响强烈。因此,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不仅具有经济意义,也有政治意义。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对此要有足够的认识。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增强自觉纳税意识,带头守法,依法纳税,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监督,以实际行动维护税法的尊严,做依法纳税的模范。

二、自觉执行税法,主动申报收入和纳税。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执行个人所得税法,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如实申报自己的各项应税收人,自觉主动纳税。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中办发<1995>8号)的要求向组织申报收入的同时,凡个人收入达到征税起点的,亦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收入,依法纳税,并要经常教育、督促自己的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依法纳税。

三、严禁各级领导干部在个人所得税问题上开口子、打招呼。《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及减税、退税、补税的决定。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这个规定,不得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开口子、打招呼,影响和干扰税务机关的正常征管工作。凡在个人所得税问题上开口子、打招呼的,税务部门有权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纪律责任。

四、严肃处理党员、干部违反税法的行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违反税法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严肃查处。对有关当事人先由税务机关按税收规定处罚,并由税务部门及时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送“党员。干部税务违章情况反馈卡(以下简称‘反馈卡’,表式附后)”及有关详细材料,纪检、监察机关在收到反馈卡后,应及时组织力量查核。对违反税法的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组织人事部门不予提拔重用。违反税法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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