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6]926号关于核定北京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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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373号)的规定,对北京卷烟厂生产的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六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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