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6]86号关于中国收养中心收取涉外收养服务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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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你部《关于申请对中国收养中心涉外收养服务费免征营业税的函》(民函[2005]69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范围,你部所属中国收养中心办理涉外送养弃婴、孤儿的服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办理涉外送养弃婴、孤儿收取的涉外收养服务费,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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