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4]225号于下达1995年度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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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税明电[1994]69号通知和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划工作会议精神,各省、市已将1995年专用发票计划上报,经审定现下达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1995年起,每年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计划将在上年8月底下达,并按季度进行安排。各地在6月20日以前将各自的年度计划和季度计划上报我局,如各地需要调整季度专用发票的用量,必须提前一个季度将调整意见上报我局,否则,将不予安排印制。

二、为了随时掌握各地专用发票的用量,从1994年7月起,于每季终了后15日内上报专用发票的收、发、存情况季报表。

三、为了有利于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稽核,从1995年起,取消专用发票上的地区名、制版年度、版别和批次,改用10位代码。

即:第1、2两位代表省、市

第3、4两位代表地区(市)

第5、6两位代表制版年度

第7位代表批次

第8位代表版本的语言文字

第9位代表几联发票

第10位代表发票的金额版本号

例:1301951141表示河北省石家庄市1995年版第一批中文四联万元版发票

四、从1995年起,专用发票的发票号码将统一样式、统一长度(8位)。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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