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秦山核电站的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在“十五”期间,对秦山核电站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逐年递减政策,返还比例每年减少5%。即:从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先征后返85%;从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先征后返80%;从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增值税先征后返75%。具体操作办法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9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一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