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1]48号关于继续对秦山核电站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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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秦山核电站的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在“十五”期间,对秦山核电站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逐年递减政策,返还比例每年减少5%。即:从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先征后返85%;从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先征后返80%;从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增值税先征后返75%。具体操作办法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9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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