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电视收视费 的营业税政策,保证营业税政策的统一性,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向当地用户有偿转播由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播放的电视节目,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收视费的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按其向用 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播映电视节目的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从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不再缴纳 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一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