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8]217号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返回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根据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现通知如下:

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维修基金,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的规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查看上一级更多内容
* 技术支持单位:浙江衡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