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1]114号关于核发计征车辆购置税的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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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目前国产、进口车辆的国内市场全国平均零售价格,对部分国产、进口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予以印发。自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凡本次新核发的最低计税价格目录作了调整的,按新的最低计税价格执行;本次未调整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7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

二〇〇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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