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略)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三条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章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关联企业的认定。细则第五十二条所称“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主要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为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第三条 在纳税年度内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有业务往来的,应在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的同时,附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见附表一)。
第四条 当地税务机关在审计、调查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时,有权要求企业提供有关交易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第五条 当地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其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有关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时,应以书面通知。企业在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后,应在60日内报送。
第六条 企业不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申报或拒绝提供有关交易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条 对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所得额的,当地税务机关有权作出判定和调整,并据以征税。调整方法,按税法实施细则第53条至第57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当地税务机关对企业转让定价进行调整时,应将调整金额、性质书面通知被调整的企业。
第九条 对企业转让定价的调整一般应仅限于被审计、调查的纳税年度的应税所得。其审计、调查、调整一般应自纳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3年内进行。如调整案涉及以前年度所得的,也可向前追溯调整,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十条 对企业转让定价调整的应税所得,企业不作相应账务调整的,其关联方取得的超过没有关联关系所应取得的数额部分,视同股息分配,该股息不享受税法第19条所规定的免征所得税优惠。其关联方取得的所得如为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不得调整已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第十一条 企业如对转让定价调整有异议,必须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先缴纳税款,然后按税法第26条的规定进行复议或诉讼,同时提供有关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在申请复议期限内,若不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充分的,税务机关不予复议。
第十二条 对企业转让定价的调整,涉及执行税收协定条款的,依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及填表须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
纳税年度 年
填表日期:年 月 日
申报企业名称:
申报企业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规定,特制定本表。你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如实填写本表,随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当地税务机关。
金额单位
关联 |
名 称: | ||||||
地 址: | |||||||
资本总额: | |||||||
主营项目: | |||||||
企业负责人: | |||||||
企业与关联企业业务往 来情 况 |
类 型 | 内 容 | 日 期 | 数 量 | 规格型号 | 单位计价标准 | 金 额 |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会计主管人签字: 填表人签字: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日期: | 接 收 人: | 审核日期: |
主管税务
主管税务 |
填表须知
一、本表是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的年度申报表。
二、在本纳税年度内企业与其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均应填报本表。
三、企业在本纳税年度内与两家或两家以上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分别填写申报表。
四、“企业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中应填写的金额,均按实际收取或支付的货币金额单位填写,并应注明货币种类及单位。
五、本表需用中文填写,也可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六、企业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交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七、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表各栏的填写如下:
1.纳税年度:填写公历年度或经税务机关批准采用的本企业满12个月的会计年度。
2.申报企业名称:填写申报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名称。
3.申报企业编码:填写申报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所确定的税务编码。
4.填表日期:填写本表的实际填报日期。
5.名称:填写关联企业在所在国注册登记的名称。
6.地址:填写关联企业所在地的具体地址。
7.资本总额:填写关联企业注册资本额。
8.主营项目:一般应列举关联企业主要生产、经营1到3个项目。
9.企业负责人:填写关联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10.类型:根据业务往来性质,分别按购销业务;融通资金;提供劳务;转让财产及提供财产使用权等类型填写。
11.内容:填写某种类型下具体的业务往来项目。如提供劳务类型项,具体内容如提供船舶维修劳务、设计、咨询等。
12.日期:填写某项业务往来的具体起止日期。
13.数量:购销业务填写实际购或销商品(原料)数量,并按规格、型号不同区分。融通资金填写实际的融资借贷金额;提供劳务填写实际的劳务(月)日数/人;转让财产填写实际的转让财产数量;提供财产使用权填写实际使用时间。
14.单位计价标准:填写企业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实际的单位价格或支付标准。
15.金额:填写企业与关联企业间某项业务往来实际收取或支付的总计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