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各地在遵照执行。
二、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