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
通知文件
实务咨询
稽查案例
智慧人生
财务工具
国税函
国税发
财税
其他
国税发[2005]83号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
返回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要求明确部分液化气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现明确如下:
对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应当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五月十八日
* 技术支持单位:浙江衡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