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4]186号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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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条款失效

第二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

第三条失效。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公布)。

最近,各地在征收增值税方面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调查研究和全国增值税业务会议讨论,现明确如下:

一、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1994年6月1日以后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运输单位和个人,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已作废)

三、糠麸、油渣(饼)、酒糟、糖渣按“饲料”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已作废)

四、根据(94)财税字第4号通知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墙体材料,1994年5月1日以后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此条规定所称墙体材料是指废渣砖、石煤和粉煤灰砌块、煤矸石砌块、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砌块。

五、本通知除第二、四条以外,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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