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增值税凭发票抵扣税款制度的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据各地反映,目前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一式四联,不能满足用票单位经营业务上的需要,为此,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1.为了便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集中统一管理,联次仍定为一式四联。
2.现有联次如不能满足用票单位经营业务需要,可由用票单位另行印制企业内部传递凭证,但不得对外使用。
3.企业一律不能用原发票代替内部传递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一日